青島市旅游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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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青島市旅游協會(以下簡稱本團體)。英文:QINGDAO TOURISM ASSOCIATION,縮寫為QTA。
第二條 性質 本團體是由青島市旅游業及其相關的旅游企業(事業)單位、部門、組織等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組成的全市跨行業、聯合性協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發揮服務、協調、監督作用,規范企業的經營行為,營造公平、有序、健康的市場環境,促進全市旅游產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青島市旅游發展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青島市民政局。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青島市嶗山區梅嶺路29號(嶗山風景區管理局)北樓216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的旅游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二)開展調研,為政府制定全市旅游業發展戰略、旅游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等提供意見和建議;
(三)參與制定、修訂旅游業的技術質量標準,組織推進行業標準的貫徹實施;
(四)組織業務培訓、技術咨詢、會展招商、對外交流,參與旅游項目論證、公信證明、價格協調等;
(五)組織開展旅游宣傳促銷活動,聯合推介旅游產品,開拓國內外客源市場;
(六)制定并監督執行行規、行約,開展自律,維護旅游市場秩序和旅游業整體利益;
(七)制定并負責實施內部爭議處理規則,協調行業間或者與其他組織的關系;
(八)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愿望和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九)開展統計工作,收集、分析旅游信息,為社會和會員提供服務;
(十)編輯出版協會刊物,開展有利于旅游業健康發展的其他活動;
(十一)承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政府相關部門依法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類別 本團體接收與旅游業發展相關的團體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須具備的條件:
(一)擁護和遵守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各區(市)旅游機構和組織;
(四)與旅游相關的其他行業協會和組織;
(五)在本市轄區內依法開展旅游經營活動的旅行社、旅游飯店、景區景點、高爾夫(游艇)俱樂部、餐飲、住宿服務、旅游購物、旅游開發、旅游教育、旅游科研以及與旅游業相關的旅游交通、民用航空等其他企、事業單位及其辦事機構;
(六)經本團體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的其他相關組織和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提交入會申請書(登記表);
經理事會通過;
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由理事會授權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團體活動;
3、獲得本團體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團體決議,維護本團體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2、 參加并支持本團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3、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信息和有關資料;
4、 按規定繳納會費;
5、 接受本團體的評議和調解;
6、不組織、不參與有損本團體和其他會員利益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書與標志牌。不交回的,由本團體宣告作廢。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本團體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 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
4、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6、決定終止事宜;
7、決定本團體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到會會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本團體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為本團體秘書處。常務理事以上人員變更需報常務理事會批準。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團體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辛華龍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落實情況;
3、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免;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團體可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干人,由常務理事會或辦事機構推舉,提交會員大會聘任。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海內外知名人士擔任本團體名譽顧問,名譽顧問應報告常務理事會予以確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可根據各行業特點和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分會和專業委員會;各分會和專業委員會由本團體常務理事會決定設立,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各分會和專業委員會在本團體統一領導下,結合各自業務特點開展工作。重大事項須提前報告本會秘書處;
分會應當在本團體的授權范圍內發展會員,其發展的會員屬于本團體會員。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1、會費;
2、社會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會員大會確定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用于工作人員工資、補助,日常辦公和協會組織的相關活動支出。本團體經費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團體對非法人的分會財務實行監督,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經本團體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青島市旅游協會會費標準和管理辦法
為規范本會會費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證本會工作正常開展,根據國家民政部、財政部(民發〔2003〕95號)《關于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結合我會實際狀況,特制定本會會員繳納會費標準和管理辦法。
一、會費收取標準:
1、會長單位: 20000元/年。
2、副會長單位: 10000元/年。
3、常務理事單位: 3000元/年。
4、理事單位: 2000元/年。
5、會員單位: 800元/年。
二、會費繳納時間與方式: 會員按年度繳納會費,每年一次。其中老會員每年9月30 日前一次繳清;新會員,被批準入會后一個月內繳納當年會費;當年7月1日以后批準入會的,按年度會費繳納標準的50%繳納。 會費繳納方式為支票、現金或匯入本會賬戶。 戶名:青島市旅游協會; 開戶銀行:青島工商銀行信息大廈支行; 賬號:3803035309280012360
三、會費開支范圍
1、必要的辦公支出;
2、組織舉辦協會大型會議、行業調研、各類培訓、經驗推廣、信息溝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動的開支;
3、編印刊物、發放宣傳資料等的成本費;
4、其他應支出的費用。
四、會費管理
1、會費由秘書處負責收取及管理,并開具《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
2、本會日常經費開支由秘書長審批,重大活動或主要項目開支由會長審定。
3、協會財務賬目由專職會計負責,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和會員的質詢和監督。
4、財務收支情況由秘書處定期向會員大會報告,每年提交審計部門審計。
5、對于無故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表決后取消會員資格。
本辦法經二零一一年八月九日青島市旅游協會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